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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FTP服务管理规定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04-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校计算机网络文件传输服务的管理,规范文件传输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文件传输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FTP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文件上传和下载服务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FTP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FTP站点。

第三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FTP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㈠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㈦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㈨ 任何未经授权的正版软件产品。

㈩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FTP站管理人员发现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六条 学校发现 FTP站的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技术办公室暂停该 FTP站的服务。

第七条 FTP站未履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义务的,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FTP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