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校园卡服务 -> 正文 校园卡服务

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林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一卡通)稳定、安全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主要实现校内身份认证和消费支付两大功能。

第三条 学校卡务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卡务管理小组)为校园一卡通事务管理与协调机构。卡务管理小组设在浙江林学院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型及发放对象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教师卡、学生卡、员工卡和临时卡四类。教师卡和学生卡具有校园一卡通的全部功能。员工卡具有校园一卡通的消费支付功能,同时具有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部分身份认证功能。临时卡仅仅具有校园一卡通的消费支付功能,不具有身份认证功能。

第五条 教师卡的发放对象是在学校人事处正式登记的教职工,办卡对象的身份由人事处进行确认。学生卡的发放对象是在浙江林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办卡对象的身份由各类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员工卡的发卡对象是学校各部门自行聘用的在职员工,办卡对象的身份由员工所在单位进行确认。临时卡只能由学校各部门提出申领,不受理个人提出的办卡申请,办卡对象的身份由临时卡的申领部门进行确认。

第六条 办理各类校园卡,在制作校园卡之前,所有数据需经信息办审核。

第三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七条 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1张校园卡,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校园卡。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校园卡视为补办校园卡。

第八条 校园卡办理流程

1、新办学生卡

学生办理学生卡,一般集中办理。办卡流程为:

由各类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指定时间内填写“校园卡申请表(集体)”,统一收集个人信息(包括新生姓名、学号、学院和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照片),提交给信息办,经审核后,到卡务管理小组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统一制卡。

因故未能集中办理校园卡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园卡申请表(个人)”,经信息办审核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服务窗口现场拍照、制卡。

2、新办教师卡

教职工办理教师卡,应由本人填写“校园卡申请表(个人)”,经信息办审核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服务窗口现场拍照、制卡。

3、新办员工卡

部门自行聘用的员工办理员工卡,应由本人填写“校园卡申请表(个人)”,经信息办审核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到服务窗口现场拍照、制卡。

4、新办临时卡

申请办理临时卡,须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填写“校园卡申请表(集体)”,统一收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提交给信息办,经审核后,统一办理。

5、补办/换领校园卡

持卡人因卡损坏或遗失等原因,可申请补办校园卡。

自领取校园卡之日起,1个月之内,由于卡自身质量问题造成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申请换领校园卡。

补办/换领校园卡,应由本人填写“校园卡补办/换领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服务窗口现场拍照、制卡。

第九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

新办学生卡、教师卡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学校财务支付。

新办员工卡、临时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

补办各类校园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

换领各类校园卡,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校园卡提供商承担。

第十条 校园卡的搭伙费

根据浙财教字[2008]67号文件,办理临时卡须缴纳搭伙费,金额为充值金额的15%。

第四章 校园卡的终止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学生卡的有效期根据学制确定。

教师卡的有效期无限制。

员工卡的有效期按照聘用合同期限确定。

临时卡的有效期视办卡时的约定而定。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终止

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部门员工,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到服务窗口办理校园卡终止手续,离校15天后终止所持校园卡的全部功能。

各类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到服务窗口办理校园卡终止手续,离校15天后终止所持校园卡的全部功能。

教职工、部门员工和学生因其它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到服务窗口办理校园卡终止手续,离校15天后终止所持校园卡的全部功能。返校后可申请恢复校园卡的相应功能。

持卡人在所持校园卡的功能终止之前,应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原则上不受理现金返还业务。

办理校园卡终止的流程为:持卡人须先在与校园一卡通对接的其他应用系统办理撤户手续,每个应用系统的对应管理部门在办理撤户手续后,出具相关撤户证明。持卡人凭撤户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服务窗口办理校园卡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延期

各类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卡人须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持本人校园卡和有效身份证,到服务窗口办理续用手续。办理校园卡延期续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校园卡在校园内的所有特约商户、后勤服务系统、行政收费点进行消费和交费。小额消费(人民币三十元以下)只要在计费终端的读卡器前出示校园卡就可以确认此次消费。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者的金融利益,每笔大于人民币三十元(含三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进行确认,每二十四小时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校园卡也不受理取款业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网络(一卡通门户网站)、触摸屏,电话查询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或六个月内的金融交易记录。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其它功能(如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校园卡的存款与转账等)及使用方法遵照《浙江林学院校园一卡通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与条款执行。

第六章 警示性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持卡办理的圈存、消费业务均实行实时记账管理,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一切消费负全责。如因设备故障或持卡人自行操作失误所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卡务管理小组依据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持卡者持卡办理圈存、消费业务等时,需正确使用各类消费机,切勿做出拍打等有可能导致硬件损坏的动作。如果因使用人不当使用导致的硬件损坏,卡务管理小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类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原持卡人承担,卡务管理小组有权予以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卡务管理小组或设法归还本人(用户可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留下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拾获卡者归还卡片)。如恶意用卡,属不当占有他人财物,造成的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其它问题,一经查实,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卡通内置集成电路芯片,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损毁卡片。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卡通遗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因挂失卡发生风险并造成损失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持卡人承担完全责任。

2 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2 持卡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2 有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2 学校管理部门调查情况,遭用户拒绝的。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浙江林学院信息化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