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团学组织、社团及师生个人开设网站的管
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如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所开办网站必须纳入学校统一
管理,由学校提供服务器空间。网站域名须采用浙江林学院二级域名。
第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组建的合法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其开设的网站也可申请纳入校园网。
第四条 校园网网站原则上不得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确因工作学习需要拟开办此类服务的,
须办理专项申请和审批手续。开设者向网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林学院校园网网站
电子公告类栏目审批登记表》。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类栏目,是指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等
交互性栏目。
第五条 各单位对下属部门、组织及个人所开办的网站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应切实履行义务,加
强监管,确保网站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暂不受理学生个人在校园网建站申请。本校骨干教师如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可向网络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在校园网开设个人网站。
第七条 师生如确有必要,租用校外服务器开设个人网站,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并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大队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到网络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填写《浙江林学院师生
校外个人网站登记表》。
第八条 师生在校外开设个人网站,网站名称一律不得冠以“浙江林学院”、“浙林院”、
“浙林”等字样;也不得以本学院、专业和班级等名义开办。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网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浙江林学院网站入网审批登记表
2. 浙江林学院校园网网站电子公告类栏目审批登记表
3. 浙江林学院师生校外个人网站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