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浙农林大〔 2023 〕17 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安全及稳定,保障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及入网设备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园网从事任何与网络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是包括浙江农林大学东湖、衣锦两个校区的教学、宿舍区域计算机网络系统(含有线及无线网络设施和通信管道等)的总称。校园网直接服务于全校师生,目标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务管理等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第四条 校园网采用统一身份认证,以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接入。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
第五条 浙江农林大学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是校园网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及维护。
第六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三)在校内布设和拆除通信线路;
(四)与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订立任何协议;
(五)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互联的其它相关行为;
(六)其它影响校园网设施稳定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第六条所述行为的,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会同学校校园管理、资产、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应由行为人和/或行为体自行承担。
第八条 信息中心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稳定顺畅为首要目标,有权根据运行情况对校园网进行适时调整与优化,对流量过高,挤占带宽资源严重的非教学科研类的流量及应用进行限时、限速或封停等操作。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的安全进行监测管理,对散布病毒,危害校园网安全的用户,信息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封停。
第三章 校园网设施及设备间管理
第十条 各楼栋内AP、网络线路、桥架、楼内汇聚交换机等校园网络设施,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如要使用,须向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如有损毁、丢失校园网络设施设备的,由实际管理者和实施者照价赔偿,性质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网设备间为校园内存放校园网相关设备的专用房间。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设备间及设备的维护管理,除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及指定的责任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设备间。
第十二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严禁在校园网设备间内私自存放设备或私接网线。因科研或教学需要,必须在校园网设备间存放设备或开通单独网络的,须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信息中心进行网络规划及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对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校园网设备间,信息中心有权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私自在校园网设备间搭建的设备及私自连接的网线,信息中心有权进行清除。对在设备间内私搭乱建等引发的火灾、网络故障等问题,由设备所有人及实施单位负责,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园内新建楼宇或改造装修,涉及到网络线路或设备拆装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在设计、施工前与信息中心进行沟通协商,由信息中心统筹布局校园网基础设施,保障校园网的安全与畅通。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农林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用网。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其他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侵入网络设备或计算机系统;
(二)非法或不当获取、使用校园网资源或对校园网的设备进行非法控制;
(三)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人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四)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向第三人公布他人个人信息;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程序;
(六)将校园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教学设备专用地址、域名、邮箱等)用于商业目的;
(七)其它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责任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信息中心有权对其校园网相关服务进行封停。对于情节严重的,信息中心将提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学校和个人损失的,学校将依法配合公安、网信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涉及校园网的相关规定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