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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4-09-24

浙江农林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浙农林大〔 2023 〕17 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化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高效有序推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秉持“竭尽所能节省每一位师生的宝贵时间”和“从根本上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的初心和使命,建立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工作的校园网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网站、服务器工作站、终端智能设备及各类软件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经费项目)及科研、学科、教学等经费来源的“非专项经费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服务师生、方便师生为导向,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为提升学校的现代化、法制化管理水平提供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总体经费方案及对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项目进行指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化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决议、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软件采购审批管理,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宣传、教育与培训,向领导小组提出信息化工作建议及方案。

第六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部门,负责校级信息化基础平台、设施及网络安全建设,并为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学校实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由校级领导担任。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立部门信息化负责人和信息员,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向信息化办提出信息化需求、意见、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在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框架下执行,所有的信息化建设都应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须遵循学校的相关技术规范、数据标准、信息交互机制及安全要求,保障与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有效稳定地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校园网及相关基础设施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并提供统一网络出口,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更改、损毁、挪用校园网及相关基础设施,不得私接外网出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周期包括调研、立项、预算、采购、建设(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实施、上线试运行)、验收、运维、结束等阶段。每个阶段为必要阶段,不得随意删减,且各阶段必须按顺序依次完整地开展,不得随意跨越前置阶段。

第四章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准备。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办设置2-3年的滚动项目库,科学合理地支持必要、可行的信息化项目。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须提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调研,进行需求梳理,形成建设方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中的流程至少提前一年向信息化办申请纳入到滚动项目库中。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单位为项目负责单位,或各单位协商确定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中的项目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遴选来源,信息化办将提前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未列入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项目立项和审批。为保证已验收项目持续健康地稳定运行,项目负责单位可根据项目所必需的接口集成、售后服务、数据中心资源、网络服务、信息安全等运维服务,申请立项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所有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学校信息化办组织的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后方可建设。信息化办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全校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组成论证组,对计划申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项目立项获批材料,可作为学校软件资产购置论证依据。申请立项项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含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建设要求、日常运维管理、项目经费明细及依据,信息化办将提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不能参与立项答辩。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允许建设、不予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不予经费报销、不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需负责单位与信息化办签订立项任务书,明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职责分工,确定预算执行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明确项目采购、建设、实施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申请。通过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专项经费项目在立项任务书签署完毕、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展建设工作。所有通过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但未获得预算支持的项目,如建设内容不做更改,第二年不需再次进行立项论证,直接申请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仅支持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校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一并在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上进行。各学院、附属机构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时需形成详细的建设需求方案,确定重要的任务完成节点,明确建设规范、数据标准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获得预算批准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和其他协同单位共同组成校方项目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软硬件及数据设计方案、制定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数据中心资源申请、项目建设、网络安全、测试、部署、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提供与信息化基础平台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服务。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不得单独购买服务器硬件(科研、保密用途除外),需统一申请使用信息化办提供的硬件资源。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进行安全渗透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

第十九条 项目运维。项目负责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项目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或者需要永久关闭系统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向信息化办提出停止使用的申请。经信息化办同意方可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负责单位需认真总结,制定科学详尽、操作可行的处理方案,提前做好数据备份或迁移。

第五章 非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经费负责单位参照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对负责或批准的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并做好项目全生命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专项经费信息化软件项目,如预算经费为十万元及以上,需项目负责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会,通知信息化办人员参加,并形成软件采购论证报告。立项论证通过后应就项目建设计划及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日常运维管理等事宜与信息化办沟通,不得擅自建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信息化办统一管理,按照年度预算支出执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负责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各阶段工作。计财处每年将信息化项目结余经费收回,若需要留用,需信息化办统一提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决定是否可留用。对于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使用问题的供应商,学校根据合同及其他规定做出延期验收或终止合同等处理,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预算执行率问题学校应予充分考虑。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情况列入学校年度信息化建设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其他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管理办法为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化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